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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17條

行政院收到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及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 政府、福建省政府 (以下簡稱省市政府)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編送之請中央 補助之項目及其數額表,即交由行政院主計處彙總整理,並安排審核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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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