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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28條

第 六 章 預算案之編製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切實審核, 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 (書表格式如附件八) ,連同本 機關暨所屬各機關之單位預算,均各以三份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前 送達行政院主計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逕送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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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照預算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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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