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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33條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行政院於八十七年三月十 日以前送請立法院審議,並附送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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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