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 第44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44條

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書表格式改編各 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 ,確實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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