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 第45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45條

各基金及其主管機關於列席立法院報告各該基金之業務計畫及預算內容時 ,其須以書面補送資料者,應由主管機關轉送,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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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