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 第43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43條

第 四 章 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之編製
行政院主計處應按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於八十七年三月五 日以前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及其分析說明 (分 為營業及非營業二部分) ,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於三月十日以前送立法院審議。
AI 白話解釋

「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之編製」的其他條文

第44條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書表格式改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同…第45條各基金及其主管機關於列席立法院報告各該基金之業務計畫及預算內容時,其須以書面補送資料者,應由…第46條各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印信外,其由各基金分送有關機關之副本及複本一律免…
← 第42條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全文第4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