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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 第43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43條
第 四 章 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之編製
行政院主計處應按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於八十七年三月五 日以前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及其分析說明 (分 為營業及非營業二部分) ,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於三月十日以前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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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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