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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11條

各主管機關,就所管歲入及依歲出概算額度檢討之結果,應即編製主管概 算 (書表格式如附件八) ,連同本機關暨所屬各機關與單位預算特種基金 之單位概算,各繕具七份,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以前送達行政院,並應 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歲入概算表及國有財產異動計畫表,應各另以一份於八十四年十月十 五日以前送財政部。 二、請增減預算員額彙總表與聘用及約僱人員彙總表,應各另以一份於八 十四年十月十五日以前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先期審查。 三、設置及應用電腦經費概算表,應另以一份於八十四年十月十五日以前 送行政院主計處轉送該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先期審查。 四、各機關申購單價三百萬元以上儀器彙總表及調查表,應各另以三份於 八十四年十月十五日以前,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先期審查。又前 年度已購單價一百萬元以上之儀器調查表,應同時另以一份逕送行政 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俾建立全國儀器資料檔。 五、各醫療機構申購單價三百萬元以上醫療儀器申請表及彙總表,應各另 以一份於八十四年十月十五日以前送行政院衛生署先期審查。 六、職技訓練經費概算表,應另以一份,連同詳細說明資料,於八十四年 十月十五日以前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先期審查。 七、各機關編列概算中涉及大陸事務部分,應填具「大陸事務相關計畫概 算表」,並另以一份於八十四年十月十五日以前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先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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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