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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12條

各主管機關有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科技計畫及重要行政計畫,應加強先 期作業,並分別依「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附件十 二) 、「政府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附件十三) 及「行政院重要 行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附件十四)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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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