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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第17條

第 三 章 特種基金概算之編製
營業基金及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附屬單位概算之編製,應按各基金八 十四年度業務計畫,依「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概 (預) 算編製要點」 (附件十) 規定,就以前年度實際運用情形,參照第八條至第十二條有關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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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