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對所屬各事業機關業務計畫與預算,均應切實審核,
其與規定編列標準不符或盈餘比率低於前年度決算與上年度預算,或所屬
各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同一附屬事業或民營事業,其投資收益漏列或編列不
一致者,應予覈實修正。並依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格式,編具審定數額表
及審核意見,各繕具三份,連同主管概算與所屬各事業審定預算相關項目
對照表 (格式如附表四) 、各事業機閞原送附屬單位預算及分預算三份,
於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如另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
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對各事業機關業務計畫與預算有重大變動時,應重
新編具審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