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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13條

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對所屬各事業機關業務計畫與預算,均應切實審核, 其與規定編列標準不符或盈餘比率低於前年度決算與上年度預算,或所屬 各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同一附屬事業或民營事業,其投資收益漏列或編列不 一致者,應予覈實修正。並依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格式,編具審定數額表 及審核意見,各繕具三份,連同主管概算與所屬各事業審定預算相關項目 對照表 (格式如附表四) 、各事業機閞原送附屬單位預算及分預算三份, 於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如另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 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對各事業機關業務計畫與預算有重大變動時,應重 新編具審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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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