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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25條

各國營事業及其主管機關於列席立法院報告各該機關之業務計畫及預算內 容時,其須以書面補送資料者,應由主管機關轉送,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 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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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