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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14條

財政部就各國營事業有關資本增減與盈虧撥補部分提出書面意見,於八十 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前送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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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