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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3條

依舊刑法易科監禁者,其監禁期限,自刑法施行之日起,不得逾六個月。 其在刑法施行後易科監禁期限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仍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扣除監禁日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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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