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 第8條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8條

刑法施行前,行刑權之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者,適用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其期間自刑法施行之日起算。
AI 白話解釋
← 第7-3條看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全文第8-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