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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第18條

第 三 章 製造
凡工廠或商店製售之國徽、國旗,不合標準者,應由當地政府嚴行取締或糾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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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的其他條文

第16條國徽、國旗,以國產絲毛棉麻等織品為材料製造之。第17條國徽、國旗之製造,除依照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尺度比例外,並應依照後附之比例圖表及尺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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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