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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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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第18條
第 三 章 製造
凡工廠或商店製售之國徽、國旗,不合標準者,應由當地政府嚴行取締或糾正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製造」的其他條文
第16條
國徽、國旗,以國產絲毛棉麻等織品為材料製造之。
第17條
國徽、國旗之製造,除依照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尺度比例外,並應依照後附之比例圖表及尺度標準。
← 第17條
看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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