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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在國內申請內植晶片普通護照之費額,每本收費新臺幣一千三百元。但未滿十四歲者,每本收費新臺幣九百元。 在國外申請普通護照之費額如下: 一、內植晶片護照:每本收費美金四十五元。但未滿十四歲者、男子已出境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尚未履行或未免除兵役義務致護照效期縮減者,每本收費美金三十一元。 二、無內植晶片護照:每本收費美金十元。 三、經內政部許可喪失國籍,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依內植晶片護照費額收費。 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申請入國證明書之費額,每份收費美金五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因護照條例第十四條但書情形辦理者,減半收費。 以當地幣別支付者,由駐外館處依該美金費額折合當地幣別之收費費額,並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核定後收取之。 在國外,以郵寄方式申請護照者,除親自或委託代理人領取外,應附回郵或相當之郵遞費用。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駐外館處應將第二條規定之護照收費費額及折算當地幣別費額公告之。但因情況特殊,經報領務局核定者…第7-1條向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內植晶片護照之費額,準用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申請人在國內申請護照並要求速件處理者,除因天災、急難事件或公務需要經領務局核准外,應加收速件…第4條申請人因急需使用護照在國內向領務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提出申請要求速件處理,經該處認未影響…第5條駐外館處應將第二條規定之護照收費費額及折算當地幣別費額公告之。但因情況特殊,經報領務局核定者…第6條申請護照不予核發者,其所繳費額應予退還。但有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所定,未依主管機關或駐外…第7條依本標準收費時,應掣發收據,並註明收費幣別及費額。但有國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第7-1條向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內植晶片護照之費額,準用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第8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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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