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 › 第3條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申請人在國內申請護照並要求速件處理者,除因天災、急難事件或公務需要經領務局核准外,應加收速件處理費,其費額如下: 一、提前七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三百元;提前未滿七個工作日者,以七個工作日計。 二、提前八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六百元。 三、提前九個工作日製發者,加收新臺幣九百元。 已申請護照,事後要求速件處理並經領務局核准者,一律依前項第三款所定費額收費;事前已申請速件處理,復再要求提前製發者,亦應補足前項第三款所定費額之差額。 領務局得斟酌實際業務狀況,公告停止受理一部或全部之護照速件處理。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在國內申請內植晶片普通護照之費額,每本收費新臺幣一千三百元。但未滿十四歲者,每本收費新臺幣九…第4條申請人因急需使用護照在國內向領務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提出申請要求速件處理,經該處認未影響…第5條駐外館處應將第二條規定之護照收費費額及折算當地幣別費額公告之。但因情況特殊,經報領務局核定者…第6條申請護照不予核發者,其所繳費額應予退還。但有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所定,未依主管機關或駐外…第7條依本標準收費時,應掣發收據,並註明收費幣別及費額。但有國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第7-1條向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內植晶片護照之費額,準用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第8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定之。
← 第2條看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