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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20條

以本府名義對外行文,除經秘書長授權各單位主管代行者外,應由秘書長、副秘書長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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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