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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 第21條
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21條
第 三 章 職責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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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的其他條文
第19條
本府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業務處理分層負責實施要點及分層負責明細表,均另…
第20條
以本府名義對外行文,除經秘書長授權各單位主管代行者外,應由秘書長、副秘書長決行。
第22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各科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
第23條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 第20條
看 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全文
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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