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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第10條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0條
本公司受有薪給之董事長、總經理、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應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
第十一條
及
第十二條
規定外,依本公司人事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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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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