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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4條

本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五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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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