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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第11條

前條第一款所稱具有工作能力,係指申請退休時無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服務機構出具證明者: 一、符合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標準,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三、精神耗弱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四、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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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