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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本處設三組一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組:園區發展政策規劃、研究發展業務推動與管制考核、科技人 才培訓、員工子弟教育之協調、園區投資引進與初步評估、外賓接待 、保稅貿易管理及資訊業務之規劃與管理等事項。 二、第二組:園區工商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動檢查業務、儲運中心及保稅 倉庫之設立輔導、預防走私與安全防護、消防安全、服務業進駐有關 軟硬體之督導協調及環境保護相關業務之規劃管理等事項。 三、第三組:園區開發委託規劃實質計畫之推動辦理及審查、用地取得、 各項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交通管理、園區土地、廠房與住宅之 租賃管理、園區土地使用規劃管制與建築管理及景觀規劃管理等事項 。 四、秘書室:文書、庶務、出納、保管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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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襄理處務。第4條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室主任、秘書、技正、專員、組員、技士、辦事員及書記。第5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6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7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8條本處得商請警政主管機關在園區設置警察單位,依法執行安全警衛勤務,並就本處主管業務受本處指揮、…第9條本處於園區管理機關成立時裁撤。第10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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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