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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23條

第 四 章 主計人員之管理
主計長得調用各機關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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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