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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24條

各級主計人員之任免遷調,除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由中央主計機關辦理外,餘由各該管或其上級機關主計機構層報中央主計機關核辦。但得視實際需要,分官等、職等授權核辦;其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各級主計人員任免遷調,應於發布時,通知其所在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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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