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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28條

各級主計人員之訓練、進修,由中央主計機關統籌策劃辦理。 各一級主計機構得因業務需要,自行辦理在職訓練、進修,並報請中央主計機關核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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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