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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29條

各級主辦人員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 各級佐理人員受主辦人員之指揮監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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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