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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30條

各級主辦人員應出席各該級政府或所在機關有關其業務之各項會議,並應與各單位連繫協調,協助作適法與適當之經費動支,及提供決策有用資訊,增進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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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