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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31條

各級主計機構為應業務需要,得選用一般行政、法制、經建行政、資訊處理及有關工程職系人員。但以不超過其總職務數十分之一為原則。 中央主計機關配合其組織設置規定,並視其推動整體主計業務需要選用前項職系人員,不受前項規定比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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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