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 第33條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33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主計機構之名稱及主辦人員之職稱,與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不符者,悉依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