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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4條

第 二 章 員額編制
各級機關(構)、公立學校主計機構員額編制之訂定、修正,除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者外,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檢附主計機構員額編制請核單及有關資料層報總處核定。但機關(構)、學校組織法規及編制表經考試院核備或備查有案者,由總處依據考試院核備或備查之機關(構)、學校編制表副本逕予登錄,免再層報總處核定。 各公營事業機構主計機構員額編制之訂定、修正,免層報總處核定;其中所在公營事業機構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主計機構,由總處依據考試院備查之機構編制表副本逕予登錄。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7條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規定之請核單、月報表及推薦表之格式,由總處定之。

「員額編制」的其他條文

第5條下列主計機構員額編制之訂定、修正,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一、主計員、會計員、統計員。二、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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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