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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5條

下列主計機構員額編制之訂定、修正,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 一、主計員、會計員、統計員。 二、鄉(鎮、市)公所之主計室。 三、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之主計室、會計室。 前項經授權核定之員額編制,除機關(構)、學校組織法規及編制表經考試院核備或備查有案者外,應報總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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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