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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6條

各級主計人員之任免、遷調,除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者外,由總處核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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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