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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 第9條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9條
各級主計人員任免遷調之銓審登記,應於規定期限內填具任審或動態書表,敘明「經○○機關(構)甄審委員會第○次會議評審」。若未經甄審委員會評審者,應敘明其理由及所據法規條款。其送審、動態等案件,應檢附資歷證件,由各該一級主計機構逕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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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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