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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7條

第 三 章 任免遷調
各級主計機構按職務列等表所列最高官等職等為薦任(派)第八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之主辦人員及薦任(派)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之佐理人員之任免、遷調,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但最高官等職等為薦任(派)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之科長及組長職務,由總處核派。 前項授權核定者,應按月列表報總處備查。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7條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規定之請核單、月報表及推薦表之格式,由總處定之。

「任免遷調」的其他條文

第6條各級主計人員之任免、遷調,除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者外,由總處核定。第8條各級主計人員經其他機關指名商調時,於原服務機關實際任職滿六個月者,具任免核定權之總處或一級主…第9條各級主計人員任免遷調之銓審登記,應於規定期限內填具任審或動態書表,敘明「經○○機關(構)甄審…第10條各級主計人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後,初任各官等人員,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各一級主計機構於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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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