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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4條

第 二 章 主計機構之設置
地方政府機關(構)主計機構設置處(室)基準如下: 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設主計處。 二、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構)設會計室,其預算執行規模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且職員、聘僱人員預算員額及臨時人員未達二十人者,會計室主任得指派適當人員兼任;統計業務繁重者,得分設統計室。 三、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構)預算執行規模連續三年達新臺幣二千萬元或職員、聘僱人員預算員額及臨時人員連續三年達二十人者,得設會計室。 四、鄉(鎮、市)公所設主計室,必要時得設主計員。 五、直轄市議會及縣(市)議會設會計室。 六、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得設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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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之設置」的其他條文

第3條中央政府機關(構)主計機構設置處(室)基準如下: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中央一級機關為兼顧…第5條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合併所屬數個機關設置主計機構者,以隸屬相同之一級主計機構且業務屬性…第6條各機關(構)主計機構之職稱選置,除主辦人員及副主管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外,其餘佐理人員,應衡酌整…第7條直轄市政府主計處所置副處長達二人者,應置統計職系之副處長一人,餘所置簡任人員(不含主任秘書)…第8條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主計機構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分科(課、組、股)辦事之原則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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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