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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 第7條
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7條
第 二 章 主計機構之設置
直轄市政府主計處所置副處長達二人者,應置統計職系之副處長一人,餘所置簡任人員(不含主任秘書)達二人以上者,至少置統計職系一人,專責督導統計業務。 直轄市政府主計處會計職系及統計職系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或視察、薦任第八職等股長之配置,應依所置該等職稱員額,按該直轄市政府主計處所置之會計職系、統計職系薦任及委任員額比率配置為原則。 各直轄市政府主計處應考量其統計職能繁簡因素,包括人口數、營利事業家數及工廠家數等,擬訂合理統計編制員額,以利統計業務之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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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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