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 第16條
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第16條
業務行銷人員應符合左列條件之一: 一、國中以上畢業,曾任職於公司、行號或合作社擔任業務人員二年以上 。 二、曾任合作社理、監事一年以上,並接受合作社專業訓練六十小時以上 。 三、領有與所僱用合作社業務相關職類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及 格證書。 四、領有與所僱用合作社業務相關職類之丙級以上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證 照,曾擔任合作社業務人員一年以上。 前項業務行銷人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均不得擔任其服務 之勞動合作社之理、監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5條
看 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