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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第18條

第 四 章 業務經營管理人員及業務行銷人員之經費補助
合作社業務經營管理人員及業務行銷人員,應為專任。
AI 白話解釋

「業務經營管理人員及業務行銷人員之經費補助」的其他條文

第14條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補助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進用業務經營管理人員及業務行銷人員,以健全營運,提…第15條業務經營管理人員應符合左列條件之一:一、高中職以上畢業,曾任職於公司、行號或合作社,並擔任經…第16條業務行銷人員應符合左列條件之一:一、國中以上畢業,曾任職於公司、行號或合作社擔任業務人員二年…第17條主管機關得補助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進用業務經營管理人員及業務行銷人員各一人,第一年補助其薪資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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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