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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第2條

為配合社政單位協助災區災民設立勞動合作社,補助其購置基本機具設備 、經營管理及辦理社員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 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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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