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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一句話看懂
這部法規規範在九二一震災災區,對於祖先遺留共有土地辦理分割或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的標準,目的是減輕受災戶的稅負壓力。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6-03-24・共 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四十八條
規定訂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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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災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後,第一次土地移轉時,其土地增值 稅之減免,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外,另減徵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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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條例
第四十八條
所稱整體開發,係指以實施重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 方式辦理開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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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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