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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第2條

災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後,第一次土地移轉時,其土地增值 稅之減免,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外,另減徵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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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