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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4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 緊急命令:指、總統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以華總一義字 第八八○○二二八四四○號令發布之命令。 二、震災: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於臺灣中部地區發生之強烈 地震,及其後各次餘震所造成之災害。 三、災區:指因震災受創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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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