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 第5條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為推動災後重建工作,由行政院設置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 會,以行政院院長為召集人,召集中央相關部會、災區地方政府及災民代 表組成,負責重建事項之協調、審核、決策、推動及監督。其組織及運作 由行政院定之。但災民代表不得少於五人。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村里及社區得設置各該地區九二一震 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負責規劃、協調推動震災重建事項,其組織及運 作由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委員會定之。但災民代表不得 少於五人。 前二項重建事項包括生活重建、產業重建、公共建設、社區重建等工作。 村里及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得聘請專家、學者參與規劃、諮詢。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有效、迅速推動震災災後重建工作,以重建城鄉、復興產業、恢復家園,特制定本條例。第2條災後重建工作,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第3條本條例與緊急命令就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者,於緊急命令施行期間,依緊急命令辦理。第4條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一緊急命令:指、總統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以華總一義字第八八○○…
← 第4條看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