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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50條

第 三 章 租稅與融資之配合措施 › 第 二 節 融資優惠
金融機構對房屋因震災毀損經政府認定者,於震災前已辦理之擔保借款, 其本金利息經合意得展延之,其貸款利率並隨金融機構利率下降而調整, 該展延利息總額得於借款存續期間內分期攤還。 前項擔保借款之利息,由借款人負擔年利率百分之三,其與原擔保借款利 息之差額,由社區重建更新基金補貼之。 前項補貼作業程序及期間,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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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9條因震災受損須進行輸電線路之重建或南北第三路三四五仟伏輸電線路之興建,其塔基用地及輸電線路架設…

「融資優惠」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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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