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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 第50條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50條
第 三 章 租稅與融資之配合措施 › 第 二 節 融資優惠
金融機構對房屋因震災毀損經政府認定者,於震災前已辦理之擔保借款, 其本金利息經合意得展延之,其貸款利率並隨金融機構利率下降而調整, 該展延利息總額得於借款存續期間內分期攤還。 前項擔保借款之利息,由借款人負擔年利率百分之三,其與原擔保借款利 息之差額,由社區重建更新基金補貼之。 前項補貼作業程序及期間,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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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9條
因震災受損須進行輸電線路之重建或南北第三路三四五仟伏輸電線路之興建,其塔基用地及輸電線路架設…
「融資優惠」的其他條文
第49條
金融機構對房屋因震災毀損經政府認定者,於震災前已辦理之擔保借款,因本金償還期限展延五年致其放…
第50-1條
金融機構對產業原有廠房、營業場所及生產設備因震災毀損,經各該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受損證明…
第51條
災區原住民保留地之房屋,因震災毀損須貸款重建者,得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提供擔保;其實施對象…
第52條
災區低收入戶未申請政府優惠融資或其他補助,經金融機構核放創業融資貸款者,得由內政部對承辦該貸…
第52-1條
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辦理原地重建,經不同意重建決議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之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
第53條
災區居民得經原貸款金融機構之同意,以其因震災毀損而經政府認定之房屋及其土地,抵償原貸款債務。…
第54條
災區居民因震災毀損而經政府認定之房屋及其土地之原購屋貸款,得先依緊急命令第二點相關規定之優惠…
← 第49條
看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全文
第50-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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