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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49條

金融機構對房屋因震災毀損經政府認定者,於震災前已辦理之擔保借款, 因本金償還期限展延五年致其放款期限超過三十年者,不受銀行法第三十 八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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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