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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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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52條
災區低收入戶未申請政府優惠融資或其他補助,經金融機構核放創業融資 貸款者,得由內政部對承辦該貸款之金融機構補貼利息,其貸款金額不得 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前項利息補貼額度及申辦作業程序,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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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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