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九二一震災震損公寓大廈原地重建融資額度及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 第10條

九二一震災震損公寓大廈原地重建融資額度及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第10條

申請融資獎勵之重建工程辦理變更設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融資獎勵證明中或核發融資獎勵證明後,未撥付無息融資金額前 ,實施者得依規定重新申請。但以一次為限。 二、撥付無息融資金額後,辦理變更設計者,不得重新申請融資獎勵。因 變更設計,致增加總樓地板面積時,不得申請撥補融資獎勵差額,其 減少總樓地板面積者,本部應按減少之樓地板面積計算其融資獎勵差 額,向金融機構追回無息融資金額。 三、撥付無息融資金額後,變更設計為非鋼骨構造時,本部應向金融機構 追回已撥付之無息融資金額,該工程並不得再重新申請融資獎勵。 重建工程辦理變更設計,除有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免向建築主管機關 申辦變更設計,得於竣工後一次報驗者外,實施者應主動函知金融機構及 本部,並應明定於與金融機構簽定之建築融資契約中。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本部追回已撥付之無息融資金額時,應副知實施者 。金融機構得自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發生之時起,就追回之融資獎 勵金額額度,按其與實施者原議定之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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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