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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震損公寓大廈原地重建融資額度及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第5條

本部受理實施者申請,應於申請案送達之日起十天內審查完竣,符合條件 者核發融資獎勵證明。不符條件者,應限期令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證明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重建案名稱、基地位置及實施者。 二、建築融資獎勵原因。 三、融資獎勵金額及利率。 四、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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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