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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第4條

臺灣省之市及高雄縣縣轄市,得比照高雄市之基準辦理;臺北縣縣轄市, 得比照臺北市之基準辦理。 金門及馬祖地區,比照臺灣省之基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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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